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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3-09-26

 

 

(川外教〔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精神,确保学校各级一流专业建设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获准立项建设的校级、市级和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二章  一流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专业定位及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教学资源与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质量等项目。

第四条  获准立项的一流专业建设点项目,要研究制定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阶段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单项工作责任人及经费开支预算等。

第五条  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由学校负责统筹推进。学校成立一流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一流专业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教育规划与评估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一流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领导小组、专业负责人及其团队负责具体建设落实;专业负责人及其团队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专业建设进展情况;一流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定期向学校报告专业建设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应加强对一流专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在专业建设期间,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  一流专业建设经费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一流专业建设经费,对获批的一流专业建设点予以专项资助。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资助标准为20万元/个;获批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按照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获批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追加50万元建设经费,累计总额不超过250万元/个。各一流专业建设点专项建设经费,其中60%由学校统筹使用,40%由一流专业分配使用。

第九条  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根据经费资助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由学校审批。一流专业建设期间,按照总经费额度的80%分年度进行预算,剩余20%经费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年度建设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下拨给专业所在学院及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一流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一流专业建设点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践实训条件建设、学生专业发展及技能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必要支出,经费使用按支出的经济分类范围主要包括:

1.差旅费:指一流专业建设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参加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教学会议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2.会议费:指围绕一流专业建设组织召开的研讨、咨询、协调会议等产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开支的场地租用、文件资料印制、伙食补助等费用);

3.培训费:指一流专业建设过程中教师进修学习、参加短期培训等的费用,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

4.开发费:指用于课程、教学资源、教学视频等的开发、制作与共享等的费用;

5.出版费:指出版与一流专业建设相关的论文、专著、教材等的版面费、出版费等;

6.实践费:指用于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如专业技能竞赛、实践实训、创新创业训练、第二课堂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7.资料费:购置一流专业建设必需的图书、资源库、文献资料等的费用;

8.设备费:指与一流专业建设相关的辅助设备、软件购置与运行维护费等,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30%;

9.人员费:指一流专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用于人员支出的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指导费、奖励费、劳务报酬等,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20%,其中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盘子部分(校内在岗在编人员)不超过10%

10.人才引进费:指一流专业建设需要,从国内外引进相关人才支出的相关费用(根据学校相关人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

11.其它必要经费,比例不超过总额的5%

第十一条  资料费、设备费和人才引进费实行归口管理,各一流专业建设点按照项目建设预算所需资料和设备购置费,由学校汇总后归口到图书资料、资产设备和人事人才管理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各一流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负责一流专业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一流专业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期间,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学校组织专家组依据专业建设实施方案、自评报告,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专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将取消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项目,并停止划拨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者认定为校级一流专业,考核未通过的,可延期整改,延期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市级和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接受专业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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