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6
(川外教〔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鼓励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积极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为使教改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渝教高〔200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着眼于“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成果促办学质量”的目标要求,坚持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教改规划、选题、申报和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鉴定验收和结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两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改项目立项的选题以面向本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主要范围包括学校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2.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有在研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3.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4.教改项目不能与科研项目重复申报;
5.已经获得各级各类建设资助的项目、奖项不得再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每年1-2月教务处发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由所在院系初审;
3.各院系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不受理申请人直接申报项目。
4.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教务处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教务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市级以上的教改项目在校级项目基础上遴选申报。
5.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两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每类各设立三个等级,但评审立项时不确定等级,在结题验收时根据项目研究成果、应用价值、推广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
6.立项项目公布后,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简称“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院系(部)和学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校教务处更改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课题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四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由主持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后交教务处教研科。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评审验收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验收,必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综合评议其研究价值、取得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确定等级,原则上一等项目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20%,二等项目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结题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发给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明,研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的项目原则上均须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结题验收。因故不能如期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延期1年,延期1年仍未能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和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的教改项目开展研究工作,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和条件支持。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每类分三等。重点项目按照一等2万元、二等1.5万元、三等1万元的标准;一般项目按照一等1万元、二等0.8万元、三等0.6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市级以上项目进行资助,标准为:市级一般项目1万元,重点项目2万元,重大项目3万元,国家级项目5万元。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结题时确定等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先按照各类项目三等资助标准划拨经费,根据结题时确定的等级再追加差额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两阶段使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可使用已拨付经费的50%;通过结题验收后报销剩余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改项目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行的会议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进行的调研差旅费;
4.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
6.项目实施中的劳务费和奖励费(不得超过3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川外教〔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2: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略)
附件3: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