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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管理规定

2023-09-26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对于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为加强对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调整和实施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培养目标。指本专业培养什么规格的人才,能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学生应具有哪些基础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哪些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了解哪些相关学科知识,具有哪些实际工作能力等。

2.培养规格与要求。是教育方针、教育目标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对本专业所培养的人才在思想素质、知识、能力、身体及心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3.基本修业年限。基本学制4年,实行37年弹性修业年限。

4.学时与学分。应注明总学时、总学分,并按教学环节算出各教学环节学分在总学分中的比例。

5.主干学科。指本专业所属学科门类。

6.主要课程。指本专业为达到基本规格要求所必须修读的基础课和专业课。

7.主要实践环节。指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进行的理论课程以外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8.毕业与学位。指本专业学生达到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和所取得学位类别的界定。

9.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表。按规定格式列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学周分配表。

第二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1.调研。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

2.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务会审议。原则意见包括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培养方案格式及要求等。

3.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经主要课程负责教师讨论、教研室主任审阅、院系主任(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系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审核后,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各院系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提交校务会审议,主管校长签字后下发执行。

5.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学校法定教学文件。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院系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监督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院系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各院系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3.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课程任务书,经院系主任(院长)批准后执行。

4.教务处协同各院系编制各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师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教学环节、课程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培养方案的任何调整都应履行审批手续。若人才培养方案确需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需对个别课程或环节进行小幅度(5%)的调整(如个别课程或环节的学时变化、课程顺序的调整等),须在每学期第4周前提出申请,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后的方案,并由各院系负责人签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2.各教学单位若需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较大幅度(5%)的调整(如课程设置等的调整),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的填写需一式三份,教务处教务科、教研科和变更单位各留存一份。

3.如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涉及其它教学单位的相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解决。

4.对未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而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单位和个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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