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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2023-09-26

 

 

(川外教〔20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加强新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及调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新办专业设置原则

第三条  新办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鉴于我校是外语类院校的属性,优先考虑设置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外语类专业。

第四条  新办专业要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相对稳定、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适量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涉外型非外语复合类专业。

第五条  新办专业要跟踪世界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成果,把握学科不断分支又不断综合的趋势,发展与构建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综合性学科的新专业,不断探索新领域的专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新办专业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具备教育部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新建专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七条  新办专业要符合学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导向,有利于实现学校教学资源的整体配置、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间的相互支撑,协调统一发展。

第八条  新办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院系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新办专业与专业方向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增设新办专业院系,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于每年5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申请表);

(二)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四)增设专业的建设方案;

(五)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增设专业方向的院系,应于每年5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专业方向设置申请材料,包括:

(一)四川外国语大学专业方向设置申请表;

(二)增设专业方向论证报告。报告应对该专业方向进行详实的市场调查论证,在此基础上就学生就业方向和前景做出说明。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增设专业方向,方向性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专业总学分的15%,帮助该方向学生掌握和了解相关专业方向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内专业及专业方向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于每年6月根据人才需求及学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导向,按照专业及专业方向设置标准及有关原则,对院系申报的新增专业及专业方向从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人才需求、办学条件、学科布局和培养特色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经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的专业,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报;审议通过的专业方向,报主管校长同意后于下一级新生招生时设置。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设置的专业,方可正式招生。

第四章  新办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办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院系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给予获批的专业12万元新办专业建设经费(分4年拨付,每年3万),主要用于支持新办专业建设的调研论证、师资培养、新课程的建设、教材讲义的编写等必要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新办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实行院系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院系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组织制订、编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各种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大纲;

(三)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主干课程的建设;

(四)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特色教材的编写及实验室建设;

(六)专业批准后,至少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和1门相关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七)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新办专业培养方案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参与论证专家中应有2名以上本专业的校外专家。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积极进行新专业建设,落实专业建设计划。在专业建设过程中,需要对专业建设计划进行修改的,经过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新办专业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新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院系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没有按照专业建设规划开展工作和没有按照规划使用经费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于新专业开办2学年后对专业建设进行中期检查,并部署迎接重庆市学位办的学士学位授权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评审的新专业,应在有毕业学生的当学年第一学期,由学院填报《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简要介绍以下材料,准备相应支撑材料:

(一)专业建设情况(包括办学历史、专业规划、建设措施、执行情况与成效、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情况);

(二)师资队伍情况(包括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队伍、教师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包括经费投入情况、实习实践、实验条件及开设情况、专业图书资料等);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情况(包括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及质量监控等情况、课程与教材、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执行计划等);

(五)毕业设计(论文)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按照重庆市学位办的要求做好接受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新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直至该专业毕业生满3届为止。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将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对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就业率低、不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不再增加招生规模,并根据就业情况缩减招生规模,亦可通过改造、整合或撤销等方式对专业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外语学院关于新办专业申报与建设的管理规定》(川外教〔20033号)、《四川外语学院增设专业方向管理办法》(川外教〔200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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